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 和 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》)以及医疗实践给出的解答:
是的,患者原则上有权随时查阅、复制自己的全部病历资料。 但该权利在行使时需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,且存在极少数法定例外情况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225条
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。患者要求查阅、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,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。
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》第16条
患者有权查阅、复制其门诊病历、住院志、体温单、医嘱单、化验单(检验报告)、医学影像检查资料、特殊检查同意书、手术同意书、手术及麻醉记录、病理资料、护理记录、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。
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》(2013年版)
查阅与复制的范围
行使权利的主体
时间要求
保护第三方隐私
保护医护人员安全
医疗纠纷处理期间
技术性与格式问题
提出申请
费用承担
电子病历
遇到阻碍时
到2026年,随着 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 的深入实施和医疗数字化的发展,患者的病历访问权将可能进一步强化:
作为患者,您拥有法定的、相对完整的病历查阅和复制权。这项权利在2026年及以后,预计将得到更坚实的法律保障和更便捷的技术支持。如遇阻挠,应首先与医疗机构沟通,必要时利用行政投诉或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